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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普建设”破产债权转让服务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23 17:57 浏览量:1898

一、破产企业概况

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普建设)原名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329日,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振龙,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2017220日被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资料,森普建设近年来涉执案件共计 14件,案件执行标的合计超过 1163万元。2019 12 23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森普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0 1 20日指定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兴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0 6 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永兴律所会议室召开。

二、破产债权挂牌转让过程

202133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金所)受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委托,首次对部分森普建设破产债权进行公开转让。该债权总额为458.704万元,本金余额268.42万元,利息余额187.77万元,其他费用2.514万元。该项目历经四次挂牌,最终以70万元的价格成功摘牌。

1:森普建设债权项目具体情况

债权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债务人

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金余额(万元)

债权总额(万元)

挂牌价格(万元)

保证金(万元)

第一次挂牌

268.42

458.704

187.9

0

第二次挂牌

268.42

458.704

131.53

0

第三次挂牌

268.42

458.704

92.07

0

第四次挂牌

268.42

458.704

70

0

第一次挂牌期限为2021331-202142日,挂牌价格为187.9万元,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二次挂牌期限为202143-202145日,挂牌价格为131.53万元,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三次挂牌期限为202146-202148日,挂牌价格为92.01万元,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四次挂牌期限为2021331-202142日,挂牌价格为70万元,最终由自然人魏某成功摘牌,并于2021415日与中原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于协议签订五日之内支付转让价款。

通过此次转让,森普建设该笔债权人由银行变更为自然人,中原银行实现了不良债权的出清,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企业获得灵活开展债务重组的机会,新的债权人甚至可为企业带来技术、市场、资金等纾困资源,协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重现活力。

三、天金所在破产企业债权转让中的独特作用

1.投资人资源丰富。历经十余年发展,天金所积累了遍布全国的海量投资者资源库,包括数以十万计的机构会员和数以百万计的个人会员,可以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地域、行业、资产等情况和客户投资偏好,进行精准推介和快速撮合。

2.业务团队专业敬业。天金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化的业务团队,精通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技能,能够为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尽调辅导、定价咨询、谈判辅助、重组建议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帮助投资者提高决策效率和成功几率。

3.规则流程规范高效。天金所作为国内首家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拥有完善的业务规则体系,和设计科学、运行高效的交易流程,可以确保交易全程公开、透明、合规,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4.司法存证纠纷快处。天金所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的司法存证,一键裁决系统,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未来可实现破产债权转让交易全程上链存证,并可对交易纠纷提供一键启动线上仲裁服务。


 

附件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破申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常青藤教育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振龙。

申请执行人:曹斌,男,汉族,1989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事实依据

经申请人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豫1222执恢91号决定书,以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9日,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振龙,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0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曹斌工程款461833元,自愿于2016年6月3日前将所欠曹斌461833元工程款付清,曹斌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曹斌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2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3日曹斌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9月12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2执恢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上述案件外,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辖区内涉执案件还有13件,14件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1638432.80元。上述14件案件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均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法定的破产原因。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经申请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受理河南森普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梁森林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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