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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能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6 10:20 浏览量:1782

南京江北新能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预重整公告

(2021)江北新能源预公字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南京江北新能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新能源公司)申请,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1破申24号决定书,决定对江北新能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江北新能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江北新能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预重整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188号B栋504室;

联系人:丁女士,联系电话:13913851895;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3584074324;

邮政编码:210012。

特别说明:

1.目前江北新能源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南京中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江北新能源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南京江北新能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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